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我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3〕4号)、《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指我院按国家(统一)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且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含结业生)。
第三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经过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供职于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统称为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四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我院成立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 全面领导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2. 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我院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国家的就业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制定和完善我院的就业工作制度,做好就业工作管理与服务;
2. 指导各培养单位开展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与人员管理;
3. 建立与用人单位联系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收集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大型及专场招聘活动,提供就业政策咨询与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4. 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和《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审核工作;
5. 统筹毕业生去向信息汇总、统计、上报以及跟踪服务工作;
6. 协调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7. 做好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在我院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
2.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拓宽就业渠道,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活动;
3. 做好本单位毕业生就业材料核实、鉴定工作;
4. 负责本单位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登记,协助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5. 完成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三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确定生源地
生源地指高考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入学前未间断学业,由本科起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确定按照本专科生生源地确定原则而定;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且已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原则上以工作地为生源地,若读研时户口已经迁入学校集体户,则以落户地的政策为准。
第九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盖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
2. 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 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仅提供聘用证明等材料;
4. 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指被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聘用作为博士后、科研辅助研究、实验技术、技术经理人、学术助理、财务助理等。包括科研助理和进入博士后流动(工作)站;
5. 国内升学:包括毕业生攻读第二硕士学位和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6. 出国(境):毕业生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做博士后研究或工作;
7.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包含创立公司、在孵化机构创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和电子商务创业四种情况;
8.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等;
9. 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合同(协议)就业;
10. 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就业,含国家特岗教师、地方选调生、乡村振兴协理员等;
11. 未就业:包含待就业、不就业拟升学和拟出国(境)。
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毕业去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就业推荐表》领取及使用
《就业推荐表》,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发放对象是具有派遣资格的非定向毕业生和仅限定就业区域但无具体定向单位的定向生(如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毕业生)。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央企国企等单位时,可以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推荐表》,领取时须经招生就业处盖章并登记备案(京外培养单位毕业生按以上要求携材料至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领取)。《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书面材料,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审批手续的重要材料,每名毕业生只能申领1份,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交给最终签约单位。推荐后未能签约的毕业生须退回原表并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方可领取新的推荐表。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领取及使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持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就业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直接开具的带有其人事部门公章的“接收函”(无格式限制),凭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处领取空白《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京外培养单位毕业生按以上要求携材料至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每名毕业生只能申领1套(一份三联),每套对应唯一的编号,须妥善保管。
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就业协议书》返还招生就业处,经审核通过后盖招生就业处公章。《就业协议书》签字盖章后,毕业生、用人单位、研究生院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毕业生派遣
招生就业处以毕业生提交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出国(境)留学证明材料等为依据,为毕业生办理派遣相关手续,同时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户口、档案转移手续等。我院硕士考取我院博士(不包含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应届毕业生,无需上交就业材料。
第十三条 毕业生解约
毕业生派遣后,如需办理解约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须出具离职证明或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件和《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后出现学生单方面违约现象,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就业单位;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接到博士生入学、出国(境)攻读学位录取通知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进站备案证明的毕业生,须用人单位出具退函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 未签订就业协议,仅签劳动合同或有单位录用证明的毕业生办理时,须出具离职证明或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件,方可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结业生毕业离校前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建功立业,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到上述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在择业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母校及个人的形象与声誉。在就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我院对违反有关就业政策规定、不守信用、有欺诈行为、有损我院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限制或取消来我院招聘毕业生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我院将保留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我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若上级部门有最新就业政策和要求,以最新的政策和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