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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赴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研究生院        点击数: 次      发布时间:2024-06-12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院毕业生以强农兴农为己任,积极投身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赴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建功立业、报效祖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奖励对象为: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和委培生除外),不含延期派遣和改派毕业生。

第二条  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条  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具体名单以当年国家公布为准。

第四条  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院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就业奖励: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签约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具体以当年研究生院通知为准),向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递交《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可在就业网上下载或复印)、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第七条  对志愿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志愿到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除新疆和西藏之外的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对志愿到除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省、自治区)之外的其他西部地区,以及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我院硕士毕业生,三年后报考我院博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我院对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毕业生不实施就业奖励的累计复加,奖励金额按各项就业奖励中最高额奖励。

第十二条  毕业时与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属各研究所签订三方协议并留所工作的我院毕业生不包含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和相关人员,一经查实,除收回已发放的奖励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对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